右医院字[2009]3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桂教纪监[2008]42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教纪监[200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所属部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过程与结果和学院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为保证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财务部门应于每个季度末了十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供该季度的财务季度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的四月底前向审计部门提供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在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室负责组织实施。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坚持依法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
第五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学院整体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对预算编制及管理、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六条 对预算编制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校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 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到位情况,主要包括:
(1)单位零余额账户经费指标的到账和使用情况。
(2)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3)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财政财务制度。
(二)事业收入、其他收入预算完成情况,主要包括:
(1)各项收入是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载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3)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4)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 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各项支出实际完成情况及其与预算比较情况。
(2)各项支出是否符合相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规定,手续是否完备,相关票据是否真实、合法。
(3)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行为和铺张浪费现象。
(二)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各项目支出实际完成情况(包括完成进度、开支额度)及其与预算比较情况。
(2)各项目支出内容和经费额度是否控制在预算批复的范围内,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和虚列支出的行为。
(3)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政策法规。
(4)相关资产及合同协议管理是否规范。
第九条 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决算审计是在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一)各项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包括:
(1)各项收入与支出是否真实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收支。
(2)收入与支出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3)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财务收入与支出或在往来账户核算而未在决算报表中反映的财务收入与支出。
(二)资产审计的内容包括:
(1)期末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被挪用、侵占等违规违纪行为。
(2)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
(3)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及管理是否合法、合规、账账、账卡、账实是否相符。
(4)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各项对外投资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收益。
(5)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是否在决算报表中反映。
(三)负债审计的内容包括:
(1)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分类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2)各项负债是否及时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四)净资产审计的内容包括:
(1)事业基金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直接在“一般基金”科目列收列支的行为。
(2)本期固定基金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是否与固定资产一致。
(3)专用基金核算是否正确,其收入、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财政财务政策制度。
(五)决算报表审计的内容包括: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3)报表数据填列与相关账簿记录是否一致。
(六)对决算与预算差异进行分析比较,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和各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学校及相关部门财务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学校内部部门经费预算指标分配计划及其调整方案与批准文件;专项支出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具体实施计划等。
(三)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编制年度决算报表的通知。
(四)与反映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相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书面报告(包括学校内部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及有关财务分析文字材料)等。
(五)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审计程序,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针对审计内容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情况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正式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按规定及时报送学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档案按照有关内部审计的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右江民族医学院
2009年2月26日